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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家风水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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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伦交所)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该机制下,一部分上交所或伦交所上市的大型企业可以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沪伦通于年6月正式启动,当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按沪伦通业务规则在伦交所挂牌的中国公司。

本摘要重点讲述了沪伦通给计划“西向”投资的中国公司带来的潜在利益,以及伦交所上市的资格条件和流程。

潜在利益

寻求对上交所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面临着一些潜在障碍,包括需要成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才能直接投资中国公司股票。

而根据沪伦通规则,在上交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见下文)后可以在伦交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DepositoryReceipt),从而接触到外国投资者以及伦敦的咨询和投资研究机构。

全球存托凭证(GDR)与交易安排

本上市流程涉及在上交所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将股票交付给存托人(例如某家投资银行),并且由在中国的托管人持有。GDR是由存托人签发、代表A股收益所有权(可互换)的证券。GDR持有人享有基础股票的分红、投票等基本权利。

GDR将登陆伦交所主板市场新设立的沪伦通板块(通过标准上市或高级上市方式),并通过伦交所的国际订单簿(IOB)进行交易。清算和结算机构分别是伦敦清算所和欧洲清算银行。GDR的交易货币为美元,但人民币和英镑也可用于交易。

根据沪伦通规则,需通过指定的存托人(可在伦交所和上交所交易)进行GDR和其所代表的基础股票(A股)交易。指定存托人可以通过在中国市场买卖基础股票的方式签发和注销GDR。持有人在两地市场均可买卖存托凭证或股票(如适用),因此二者价格通常存在很强相关性。

沪伦通板块的交易时间为伦交所所有交易日的9:00至16:30(伦敦时间)。

上交所规则适用于基础股票A股的交易,这意味着在中国市场交易需要资金提前到位和预先交付证券。为了应对结算周期差异,指定存托人将储备现金和基础股票以便控制风险。因此在一个正常交易周期中,签发GDR在T+日结算,而注销则在T+3日结算(如果使用储备的现金和基础股票,可以缩短至T+日)。

资格条件

沪伦通GDR发行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发行人必须:

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00亿元(约合9亿美元);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准在上交所发行新股;

符合英国上市管理署(UKLA)《上市规则》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许可及披露标准》的相关要求;

公布完整版招股说明书;以及

欧洲经济区内GDR(而非基础股票)的自由流通比例不低于5%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对寻求在伦交所发行GDR的中国公司进行资格审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的限制规定(限额和额度管理)

GDR自上市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另外,中国证监会还规定了跨境资金流量、GDR发行规模和单个投资者持有量上限,并就GDR定价加以限制。

流程

首先,中国发行人需要委托英国顾问,包括委托一家投资银行以及英国和中国法律顾问,负责协调处理发行GDR相关事宜并提供相关意见。

流程中最耗时的步骤通常是尽职调查以及编写完整版招股说明书。

尽职调查过程中,参与发行的投行和法律顾问对中国发行人及其业务和证券进行调查,以确认其适当性,并对招股说明书包括的重要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

招股说明书用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投资者依赖招股说明书进行投资,因此在编写时需高度谨慎。招股说明书必须经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批准。

招股说明书中必须列明中国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根据欧盟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同等标准(包括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写的财务信息。

GDR的发行周期一般为6个月左右,但最终发行时间受市场行情影响。

持续义务

英国和欧盟法律适用于伦交所交易,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监管伦敦的市场活动。

发行GDR的中国发行人需遵守英国和欧盟证券法规定,包括欧盟《防止市场操纵内幕信息法规规定》(MAR),其中对“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PDMR)披露内部(价格敏感)信息和交易的义务作出了规定。MAR还限制PDMR在特定“封闭期”进行证券交易,例如在财报公布前夕禁止证券交易。

此外,发行GDR的中国发行人还应履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上市规则》和《披露指引及透明度规则》中针对相关板块规定的持续义务,例如公布年度和半年财务报告,以及GDR自由流通比例持续不低于5%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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